第10條庇護工場應置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業務。庇護工場依設立計畫書置下列專業人員及營運人員:一、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提供個案管理及轉銜服務相關事項。二、就業服務員:提供就業適應輔導及支持相關事項。三、技術輔導員:提供技術指導相關事項。四、業務行銷員:提供業務拓展及產品行銷相關事項。前二項人員得為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