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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庇護工場應置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業務。
庇護工場依設立計畫書置下列專業人員及營運人員:一、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提供個案管理及轉銜服務相關事項。
二、就業服務員:提供就業適應輔導及支持相關事項。
三、技術輔導員:提供技術指導相關事項。
四、業務行銷員:提供業務拓展及產品行銷相關事項。
前二項人員得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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