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私立職業訓練機構為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本計畫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一、個人資料保護規劃。二、個人資料管理程序。三、其他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