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於本計畫中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一、利用個人資料行銷前,應讓當事人知悉並獲得同意。二、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三、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通知所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