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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於本計畫中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一、利用個人資料行銷前,應讓當事人知悉並獲得同意。
二、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三、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通知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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