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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55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對應檢人之成績複查依下列方式處理:一、學科測試應調出申請人答案卡,核對申請人准考證號碼無訛,檢查作答方式是否符合規定,並以資訊設備高低感度各重讀一次,確認分數計算與登記無誤。
二、學科測試以電腦線上方式實施者,應調出申請人電腦試卷(含作答結果),核對申請人學科測試編號無訛,檢查並確認分數計算與登記無誤。
三、術科測試應將申請人之答案卷或評審表全部調出,詳細核對准考證號碼,再查對申請複查之成績,並確認各項計算加總與登記無誤。
中央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將前項複查結果及各職類評分方式函復申請人。
原答案卷(卡)(影印本亦同)不得寄給申請人。
如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不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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