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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應檢人於學科測試前或學科測試進行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檢資格,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檢證件。
應檢人於學科測試前或學科測試進行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其學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一、互換座位或試題、答案卷(卡)。
二、在試場內使用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
三、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
應檢人有前二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應於規定可離場之時間後,始得離場。
學科測試進行中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其學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一、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二、隨身夾帶書籍文件、參考資料、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三、不繳交試題、答案卷(卡)。
四、使用非試題規定之工具。
五、窺視他人答案卷(卡)、故意讓人窺視其答案或相互交談。
六、在桌椅、文具、肢體、准考證或其他處所,書(抄)寫有關文字、符號。
七、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電子計算器,經監場人員告知而仍繼續使用。
八、向他人借用文具用品。
學科測試結束後,發現應檢人有第一項、第二項或前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其學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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