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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學科測試應檢人應於預備鈴響時,依准考證號碼就坐。
測試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尚未入場者,不准入場,測試時間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內,不准出場。
但學科測試以電腦線上方式實施測試者,不受測試時間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內不准出場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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