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之監場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得即時解除職務,並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服務單位:一、無故遲到十五分鐘或無正當理由缺席監場前講習。二、未能有效維持試場秩序。三、遺失試題、答案卷(卡)等文件。四、執行監場工作態度欠佳,與應檢人發生糾紛。五、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迴避。六、其他重大疏忽影響應檢人權益及測試事宜。監場人員有前項情事,學術科辦理單位得視其情節不再遴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