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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技能檢定分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
學科測試採筆試或電腦線上之測驗題方式,必要時得採其他方式代替之。
學科測試成績採百分法計算,六十分為及格。
術科測試採實作方式為原則,不宜採實作方式者,得採下列方式辦理:一、電腦測試。
二、模擬機具測試。
三、擬真系統測試。
四、筆試非測驗題方式。
五、其他配合科技發展、職類特性之方式。
前項術科測試成績採百分法或及格與不及格法評定之,採百分法者,以六十分為及格。
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及格標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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