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技能檢定分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學科測試採筆試或電腦線上之測驗題方式,必要時得採其他方式代替之。學科測試成績採百分法計算,六十分為及格。術科測試採實作方式為原則,不宜採實作方式者,得採下列方式辦理:一、電腦測試。二、模擬機具測試。三、擬真系統測試。四、筆試非測驗題方式。五、其他配合科技發展、職類特性之方式。前項術科測試成績採百分法或及格與不及格法評定之,採百分法者,以六十分為及格。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及格標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