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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47條

技能檢定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技術士證,並得應技能檢定合格者之申請,發給技術士證書。
技術士證或證書毀損或遺失者,得申請換發或補發。
前項技術士證及技術士證書之發給,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關(構)、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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