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條技能檢定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技術士證,並得應技能檢定合格者之申請,發給技術士證書。技術士證或證書毀損或遺失者,得申請換發或補發。前項技術士證及技術士證書之發給,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關(構)、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