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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38條

具監評人員資格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至指定術科測試場地擔任監評工作。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停止遴聘其擔任監評工作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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