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參加監評研討之人員,應全程參與課程,並經測試成績合格,始得擔任該職類級別之監評工作。未參加前項研討、未全程參與或研討成績不合格者,暫停執行監評工作。參加第一項研討之監評人員資格證書定有效期者,應重新核發資格證書,其效期自發證日起算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