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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參加監評研討之人員,應全程參與課程,並經測試成績合格,始得擔任該職類級別之監評工作。
未參加前項研討、未全程參與或研討成績不合格者,暫停執行監評工作。
參加第一項研討之監評人員資格證書定有效期者,應重新核發資格證書,其效期自發證日起算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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