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一、法規之訂定、修正及解釋。二、技能檢定學科、術科題庫之建立。三、技能檢定學科、術科收費標準之審定及支出之規定。四、技能檢定監評人員資格甄審、訓練、考核及發證。五、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之評鑑及發證。六、全國技能檢定計畫之訂定、公告及辦理。七、技能檢定之專案辦理及委託辦理。八、技術士證與證書之核發及管理。九、技術士證照效用之協調推動。十、辦理技能檢定優良單位及人員之獎勵。十一、其他技能檢定業務之推動、辦理、監督、協調、稽核及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