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公告辦理當年度各職類級別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以下簡稱自評表)與測試場地之所在地及需求數。中央主管機關應每月公告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之評鑑日期、評鑑結果。前二項情形特殊者,得另行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