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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申請檢定各項專案技能檢定人員,除符合第二章申請檢定資格外,並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受訓學員:參加職業訓練機關(構)之當期學員,且申請檢定職類與受訓課程內容相關。
二、收容人:參加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附設職業訓練單位之職業訓練當期學員,且申請檢定職類與受訓課程內容相關。
三、在職員工: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之在職員工。
四、國軍人員: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之國軍官兵、軍事校院學生及國軍單位之聘僱人員。
五、在校生:為具有學籍之在校學生。
六、公會所屬廠商僱用之員工: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已參加勞工保險者。
七、工會所屬會員: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已參加勞工保險者。
前項申請專案技能檢定人員,同一梯次以申請一職類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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