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同一職類級別之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成績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為檢定合格。前項成績僅學科或術科測試一項及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三年內參加檢定時,得予保留。不適用前二項規定之職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檢定合格方式。第二項保留年限,得扣除暫停辦理檢定之年限,或配合停辦之職類縮短保留年限。第二項及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但前已取得學科或術科測試一項成績及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保留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