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條技能競賽選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頒給其提名單位、培訓單位及訓練老師獎狀:一、獲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技能競賽成績前五名、佳作、正取或備取國手。二、獲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優勝成績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