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53條

技能競賽選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頒給其提名單位、培訓單位及訓練老師獎狀:一、獲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技能競賽成績前五名、佳作、正取或備取國手。
二、獲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優勝成績以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