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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51條

前三條之獎助學金,發給金額標準如下:一、分區技能競賽青年組前三名每位選手:(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千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千元。
二、分區技能競賽青少年組前三名每位選手:(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八百元。
三、全國技能競賽青年組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三名每位選手:(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
四、全國技能競賽青少年組前三名每位選手:(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八千元。
五、國際技能競賽青年組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優勝以上每位選手:(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十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十萬元。
(四)職類優勝:新臺幣十萬元。
六、國際技能競賽青少年組或亞洲技能競賽青年組前三名每位選手:(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十二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八萬元。
七、亞洲技能競賽青少年組前三名每位選手:(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四萬八千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八、國際技能競賽青年組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獲優勝以上,該職類之全國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職類優勝:新臺幣十萬元。
九、國際技能競賽青少年組或亞洲技能競賽青年組獲前三名,該職類之全國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八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
十、亞洲技能競賽青少年組獲前三名,該職類之全國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八千元。
十一、依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每位選手:(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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