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39條

每場次競賽結束,非經裁判長同意,選手不得進入其他選手競賽崗位或再進入競賽場地。
競賽期間休息時段或翌日需繼續進行競賽時,選手之競賽試題、自備工具、作品或有關資料,應依裁判人員指示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