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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競賽時間之開始及停止,由裁判人員依試題規定辦理,選手不得自行提前或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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