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競賽期間應迴避評分:一、與參賽人為服務於同一機關(構)、事業單位或有師生關係者。二、參賽人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者。三、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裁判有前項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時,由裁判長命其迴避,其評定成績不列入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