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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技能競賽各職類裁判資格甄選:一、新開辦之職類。
二、經評估具裁判資格者人數不足之職類。
三、其他有必要辦理之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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