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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分區技能競賽裁判長(以下簡稱分區裁判長)、裁判、裁判助理及技術顧問之任期,以競賽舉辦期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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