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分區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或國手選拔賽各職類,應遴聘裁判長一人、裁判二人;全國技能競賽或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各職類,應遴聘裁判長一人、裁判三人。裁判長得依其職類需要,推薦裁判助理或技術顧問各一人至三人,協助競賽事務或機具設備維護。前二項之裁判、裁判助理或技術顧問,得視競賽實際需要增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