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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分區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或國手選拔賽各職類,應遴聘裁判長一人、裁判二人;全國技能競賽或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各職類,應遴聘裁判長一人、裁判三人。
裁判長得依其職類需要,推薦裁判助理或技術顧問各一人至三人,協助競賽事務或機具設備維護。
前二項之裁判、裁判助理或技術顧問,得視競賽實際需要增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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