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合格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經認證單位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二、職類名稱、等級。三、測驗崗位數量。四、學科、術科測驗場地地址。五、有效期限。六、核准文號。前項證書效期,自發證之日起算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