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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認證機關(構)提出:一、申請表。
二、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自申請當年度前三年之會務運作及財務狀況相關證明文件。
四、學科、術科測驗場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
但屬租借者,為自受理申請日起四年以上期間之租約或使用同意書。
五、載明得辦理認證測驗職類之組織章程文件。
六、計畫書,其內容如下:(一)技能職類名稱、等級、工作範圍、工作項目、技能種類、技能標準、相關知識及參加測驗資格。
(二)題庫命製人員遴選及管理。
(三)題庫設置及管理。
(四)術科測驗場地與機具設備種類及規格。
(五)評審人員遴選及管理。
(六)學科、術科測驗方式、評分標準、及格標準。
(七)學科、術科成績複查及疑義處理作業。
(八)測驗收費項目及數額。
(九)技能職類證書之格式。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審查之文件。
前項計畫書內容之測驗收費項目,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項目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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