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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認證之職類,依技能範圍及專精程度,分為高、中、初三級;不宜分為三級者,定為不分級。
技能職類測驗有分級者,辦理中級,應具辦理初級三年以上經驗;辦理高級,應具辦理中級三年以上經驗。
但職類技能無法分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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