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庇護工場或受託團體申請補助者,應自支付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後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一、申請書。
二、庇護工場設立許可證書或政府委託契約等相關文件影本。
三、職業災害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證明。
四、支付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相關證明。
五、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支付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給付證明。
六、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