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庇護工場或受託團體申請補助者,應自支付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後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一、申請書。二、庇護工場設立許可證書或政府委託契約等相關文件影本。三、職業災害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證明。四、支付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相關證明。五、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支付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給付證明。六、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