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勞動檢查員服務成績優良者,得由其所屬機關選送國內外大學、研究所或訓練機構,進修或專題研究與其工作性質相關之學識技能。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前項選送進修或專題研究訓練,得將訓練計畫報經其上級主管機關初審後,送中央主管機關複審;複審合格後,得補助其所需經費。依第一項經選送進修或專題研究之勞動檢查員,應遵守公務人員進修研究實習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