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勞動檢查員之在職訓練,依檢查員執行職務或個人專長發展需要,分成以下之訓練方式實施:一、專業檢查訓練。二、法規研討。三、檢查新知研討。四、工作專長研討。五、檢查專長研討。六、其他專題或技術研討。前項第一款專業檢查訓練,分成營造業安全衛生專業檢查、特殊有害作業環境專業檢查及危險性機械設備專業檢查等訓練,各項專業檢查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六十小時。經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參加前項訓練之勞動檢查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