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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法規章節: 第39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稱顯明而易見之場所,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之場所。
事業單位於前項場所張貼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公告書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字體大小、張貼高度及位置應適於勞工能清晰閱讀為原則。
二、為永久張貼,污損時應即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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