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三十條之規定申請復工,勞動檢查機構於查證停工原因消滅後,應以書面通知其復工。前項復工通知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申請復工之事業單位、雇主名稱(姓名)及地址。二、復工日期。三、復工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