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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三十條之規定申請復工,勞動檢查機構於查證停工原因消滅後,應以書面通知其復工。
前項復工通知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申請復工之事業單位、雇主名稱(姓名)及地址。
二、復工日期。
三、復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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