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容量,指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上或處理能力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一、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或可燃性高壓氣體。二、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