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實施封存時,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限:一、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所禁止使用者。二、有違反勞動法令者。三、有職業災害原因鑑定所必須者。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核准者。前項封存於其原因消滅或事業單位之申請,經勞動檢查機構許可者,得啟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