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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除由勞動檢查機構派勞動檢查員實施外,必要時亦得指定代行檢查機構派代行檢查員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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