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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前項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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