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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代檢業務各級主管,應具曾任勞動檢查員或代檢員,並從事相關機械或設備之檢查工作五年以上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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