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代檢業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三、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五、因服公務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八、曾遭中央主管機關撤銷代檢員資格或因案離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