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代檢機構時,應就下列事項考量:一、代行檢查區域之大小。二、代行檢查機械或設備之數量。三、代行檢查項目之種類。四、勞動檢查機構之人力負擔。五、代檢機構之資格條件。前項指定,必要時以公開甄選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