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就下列項目實施年終考評:一、代行檢查之設備。二、代檢業務之管理。三、代檢機構人員之管理。四、代行檢查之經費收支。五、代檢業務之財產管理。六、其他必要項目。各代檢機構於受考評時,應提出說明資料、有關簿冊及儀器設備,以備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