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代檢機構應將受檢機械或設備主要原始發證資料保存至廢用止,其他檢查資料應至少保存十年。
但經微縮、電子化或以其他方式儲存者,得保存三年,並依檔案法相關規定銷毀。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