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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代檢機構應置足夠之檢查設備及安全器具,提供代檢員使用。
代檢機構於代檢員實施檢查前,應使其完成下列事項:一、充分瞭解受檢單位之機械或設備概況及以往檢查情形。
二、熟悉相關法令規定。
三、準備必要資料、檢查儀器、工作服及個人防護器具。
四、其他執行檢查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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