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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代檢機構辦理代檢業務,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登載下列事項:一、申請代行檢查之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受檢單位)之名稱、地址、代表人及電話號碼。
二、受檢機械或設備之型式及容量。
三、受檢機械或設備之編號、檢查合格證明號碼、代行檢查日期及有效期限。
四、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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