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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甲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一),並檢附下列資料各三份:一、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如附件一。
二、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第四條所定附表一至附表十四。
前項之申請,應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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