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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檢查機構為執行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得就個案邀請專家學者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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