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事業單位對經審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於施工過程中變更主要分項工程施工方法時,應就變更部分重新評估後,就評估之危害,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更新施工計畫書及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並記錄之。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十八條之規定。第一項所定變更主要分項工程施工方法,如附件十六例示施工方法變更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