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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雇主對於坑內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應保持在百分之十九以上,如低於百分之十九時,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但戴用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從事搶救人員或處理現場之通風系統等設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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