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受補助單位未確實執行實施計畫或無故拒絕查核者,職安署得撤回補助,並視情節輕重得追回一部或全部補助款,並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