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失能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或職業災害失能給付。二、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