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勞工或雇主對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得檢附下列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一、勞工應檢附職業疾病診斷書、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病歷、生活史及家族病史等。
二、雇主應檢附勞工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等。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