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一、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三、雇主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四、對雇主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